市委党史研究院院务会会议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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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机关议事决策机制,不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务会是市委党史研究院的议事决策机构,由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条 院务会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会议时间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条 院务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二)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五)研究部署院重点工作、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院务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务会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按要求提前告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由纪检组视情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应为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院务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以实行口头表决,也可以书面表决。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均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个人态度。严格执行院长末位发言制度。院务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应当服从和执行,自觉维护院务会的权威。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涉及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院务会会议重大问题决策的落实。院长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院务会会议作出的决策。 第七条 院务会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由分管院领导或各科室(方志馆)负责人提出,办公室汇总,院长审定。各科室(方志馆)负责人提出的议题,要填写《院务会会议议题申报表》,并附提交审议的相关材料,分管院领导要严格把关,签字后报办公室。 第八条 除保密或紧急事项外,提交院务会会议审议的材料及电子版,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前2天报与会人员先行审读,或在会上分发;需要先行报纪检组审读的,由办公室负责提报;保密或紧急材料,由负责相关议题的科室(方志馆)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刷,带至会议室直接分发,用后收回;不印发审议材料的,要就议题内容作充分说明。 第九条 院务会会议安排应当在会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会时,可在会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代向会议转达。 第十条 院务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结束后,经院长签字确认后编发会议纪要存档备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形成的会议纪要要经班子成员确认,并抄送纪检组。 第十一条 院务会会议决策事项,需正式行文印发的,由负责相关议题的科室拟稿并履行正式审签程序后交职能科室印发。需报批后才能下发的,在批准前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具体组织、记录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催办工作,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特殊情形,指定专门科室负责。 第十三条 院务会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和市委分管领导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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