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委党史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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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委党史研究院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责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与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核对数据,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收支分析。 (三)健全自身财务管理制度并对财务收支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单位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均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人员具体操作、实施。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收入是市财政局拨给的日常经费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以及相关业务收费等。 第六条 本单位所有财务收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财务支出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开支规定,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范围提取使用现金,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500元)的款项,应以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公务卡支付的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 (二)办公用品采购、办公设备购置、材料印刷业务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科室要在每年8月份将下一年需要购买办公设备的计划报办公室,同时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各科室需购买办公设备时,详细填写《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编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采购。需要招投标项目的,各科室需经院务会会议研究通过,按照规定自行办理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三)固定资产处置,经院务会会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财务人员上报财政局,财政局统一收取报废物品。 (四)报销管理: 1、报销权限: 各项开支,需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2、报销手续: (1)各项费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 (2)报销凭证签字手续齐备,原始票据及各种费用清单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3)因公出差、因公出国、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项开支,需提前填制《审批单》,《审批单》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活动之前送办公室备案。 (4)因公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审核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意见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签字、单位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到办公室盖章。 (5)所有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在单据上批注说明用途,财务人员审核单据盖章,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办公室财务人员给予报销。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根据《威海市集中核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授权支付(转账支票支付)、公务卡单笔公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2万元)。 3、公务活动性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开具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名称:中共威海市委党史研究院,税号:暂无(税务局规定机关单位开具发票不需提供税号)。 (2)差旅费报销需提供资料(按照粘贴顺序):因公出差审批单、因公出差报销汇总单、电子结算单、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通知及附件。 (3)会议费报销需提供资料(按照粘贴顺序):会议审批单、电子结算单、会议费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及其他附件。 (4)公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资料(按照粘贴顺序):因公接待审批单、因公接待清单、电子结算单、餐费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派出单位公函、其他附件。 (5)因公出国报销需提供资料(按照粘贴顺序):因公出国审批单、因公出国报销汇总单、批件、换汇单据、预算审批单、伙食公杂领用单、国外费用报销单、住宿发票、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城市间交通费说明、单位盖章的委托办理说明、行程及附件、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6)培训费报销需提供资料(按照粘贴顺序):培训审批单、电子结算单、发票、费用明细单、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 (7)接待外宾报销需提供资料(按照粘贴顺序):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电子结算单、餐费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方案、外宾人员名单及其他附件。 (8)购买礼品报销需提供资料:礼品申请单、电子结算单、发票。 (9)党建活动报销需提供手续:党建活动审批表、党建活动清单、电子结算单、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党建活动方案、其他附件。 (10)工会经费报销需提供手续:审批单、电子结算单、发票、本人签字的人员名单、活动方案、其他附件。 第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主要指为完成党史史志系统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党史史志书籍出版、资料征集等费用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各科室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将所需支出的经费做出预算,经院务会会议研究批准后,报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原则上统一用公务卡结算,确实要用现金支付的应先填写借款单,由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到办公室财务人员借款。借款人员须在办完公事后3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因公借款一次未还清,不得再次发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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