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史研究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5 15:19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中共威海市委党史研究院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党史研究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科学决策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纪依法原则和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史研究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和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党史研究院院务会做出的决定和部署;

(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威海党史史志规章制度及采取的落实措施;

(三)涉及威海党史史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

(四)有关党的建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研究和部署,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解、考核与责任追究;涉及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对党史研究院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问题的应对措施、处置方案和预警机制;

(六)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提名,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推荐与上报。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中指组、省委党史研究院安排的调查研究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院财务预算的申报;

(二)院财务决算的审批;

(三)10万元以上使用的资金。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召开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程序包括:

(一)事项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会决策前,相关领导及各科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院务会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院务会讨论决策。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院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提前报院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事项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院务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副院长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院务会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院长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院务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应指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院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院务会成员要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科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院务会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院务会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院务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院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院务会集体决定,个人决定或少数人决定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院务会集体决定后,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个人擅自改变院务会集体决定的,其决定无效;如果明知该决定是违反院务会集体决定仍执行的,则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院务会集体决定违纪违法或决策失误,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负相关责任。

分管领导或负责议题准备的科室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追究分管领导和科室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调整岗位、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院务会成员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和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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