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史研究院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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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威海党史史志”政务微博、微信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党史、宣教工作,服务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党史史志”微博、微信通过传递党史史志工作信息,实现网络互动,形成知识传播、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三条 “威海党史史志”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审慎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宣传教育科负责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并指定管理员专门负责年审、备案等运营维护,负责后台操作和信息编辑发布。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进入管理平台操作。 第五条 微博、微信发布由宣传教育科牵头供稿,各科室(方志馆)分别负责所分管业务有关工作信息的提供。 第六条 管理员负责定期发布信息并及时回复网民问询,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内容要求 第七条 “威海党史史志”微博、微信发布信息选用范围: 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指组和省委党史研究院主办的重要活动,相关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论坛和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 2.地方党史史志重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3.全国党史史志系统重要会议和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 4.全国范围社会、人文、自然、景观方面与党史史志相关的资料性新闻报道。 5.市委党史研究院和各区市党史史志机构工作动态。 6.党史、志书、年鉴及志类成果出版情况。 7.历史文化方面常识性资料。 第八条 信息采编要求: 1、管理员要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信息既要言简意赅,又要力求图文并茂。 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指组、省委党史研究院和其它党史史志机构的新闻类信息,须为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其它新闻类信息的采编需来自具有国家新闻发布资质的媒体信息,并经著作权人许可。 3.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4.“威海党史史志”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信息发布程序 1、发布内容采编自各级党史史志机构官方网站和已正式出版的地情书籍的相关信息,由微博管理员整理后,提交宣传教育科负责人审核,经院长同意后发布。 2.各科室(方志馆)根据工作需要,如需通过微博、微信开展网上互动或发布重大信息时,应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同意后由微博管理员操作发布。相关资料由宣传教育科存档备查。 3.发布内容来自社会投稿或涉及党史史志相关专题类信息时,由相关科室(方志馆)对内容把关,由宣传教育科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同意后由微博管理员操作发布。相关资料由宣传教育科存档备查。 4.发布内容涉及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类信息,应严格按照市级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并由院长审核签字后发布。相关资料由宣传教育科存档备查。 5.对于网民咨询的党史史志专业类信息,由微博管理员直接给予答复或协调处理,不能答复或处理的,可协调相关科室(方志馆)给予答复或处理。 6.对于网民投诉类信息,需提交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党史研究院宣传教育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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