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东威海地区的自然灾害及赈灾救助—— 以地方旧志为中心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9-12-19 09:52 访问次数: 作者:侯志杰信息来源:中共威海市委党史研究院 字号:[ ]

威海位于山东半岛东端,北东南三面濒临黄海,气候上属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变化和季风进退比较明显,因三面环海,受海洋的调节作用,又具有大风多和湿度大等海洋性气候特点。清代,威海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对民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本文主要根据威海地区现存的光绪《文登县志》、道光《荣成县志》、乾隆《威海卫志》和光绪《增修登州府志》等地方旧志的相关记载,对清代威海境内的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赈灾救助情况进行研究考察,主要从自然灾害的种类、自然灾害的危害,以及赈灾救助三个方面进行。

一、自然灾害的种类

清代威海地区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包括水(雨)灾、旱灾、风灾、蝗灾、雪灾、冰雹、地震、海啸等等,其中水(雨)灾、旱灾、风灾发生次数最多。多种灾害频繁发生,甚至同种灾害连年发生,同一年份多种灾害相继发生,民众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损害。

(一)水(雨)灾

威海因地理置受季风型气候的影响,降水较多,并时有大雨发生,强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短时间强降水极易造成水涝灾害。旧志记载水(雨)灾32次。分别为顺治七年,康熙十年、三十五年、四十二年、四十八年、五十八年,乾隆四年、十一年、十二年、十六年、十七年、二十年、三十年、三十八年、四十六年、四十七年、五十一年、五十三年、五十六年,嘉庆元年、四年、十一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道光元年、十五年、十九年,光绪二年、五年、十七年、十八年。记载大雨、淫雨25次,其中17次发生在农历五月至七月,占总数的68%。雨灾的直接危害是毁坏农作物,当积水过多又会引起水涝灾害,造成更大危害。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七月,文登县“大雨,水溢,漂溺庐舍,禾稼尽伤”。嘉庆十五年(1810)五月,荣成县“雨甚,田亩多水冲沙压”。嘉庆二十三年(1818)六月,文登县“大雨,平地水深数尺,抱龙河自城之东南隅决入郭家河,南关居民皆溺于水”。根据旧志,清代威海地区所有灾害中发生次数最多的是水(雨)灾。

(二)旱灾

旱灾大多因为降雨季节分布不平衡,威海地区旱灾主要为春旱和夏旱。旧志记载清代旱灾22次,分别为顺治七年,康熙三年、四年、四十二年,乾隆四年、十二年、三十一年、三十七年、四十年、四十七年、四十八年、五十九年、六十年,嘉庆二年、六年、十六年,道光元年、四年、十五年,光绪二年、十八年、十九年。其中夏旱9次,春旱5次,春夏连旱3次,春旱、夏旱占总数的77%。有些年份旱涝灾害相继发生,给民众带来巨大损失。如顺治七年(1650),荣成县“春夏旱,秋大水,禾稼尽淹”。乾隆四年(1739),威海卫“先旱后涝,秋成歉薄”。光绪二年(1876)文登县“夏大旱,草木叶皆枯。秋大雨,禾尽伤。大饥”。

(三)风灾

威海北东南三面濒海,受海洋影响,大风较多。旧志记载大风、烈风 21次,分别为康熙七年、二十四年,乾隆十二年、十四年、二十年、三十二年、三十六年、三十九年、四十六年、四十八年、五十一年、五十四年、五十六年,嘉庆四年、九年、十五年、二十四年,道光二十一年,咸丰二年、三年,光绪五年。大风常常伴随大雨,旧志中出现“大风雨”8次,主要发生在农历六七月份。如乾隆二十年(1755)七月,文登“大风雨,伤禾稼,屋垣倾圮者半”。乾隆四十六年(1781)六月,文登“大风雨,伤禾折屋”。嘉庆二十四年(1819)六月,文登“大风雨,禾尽伤,饥”。

(四)冰雹

根据地方旧志,清代威海地区的雹灾主要发生在夏、秋两季。旧志记载雹灾12次,除康熙十一年和乾隆十六年两次没有记载确切月份,其他10次均发生在农历四月至八月之间。其中农历五月4次,分别为乾隆五年、四十二年、四十七年、嘉庆十二年。农历八月4次,分别为康熙五十六年,乾隆四十年、五十年、五十八年。农历四月和农历七月各一次,分别为嘉庆十一年和嘉庆十年。冰雹的危害主要是伤害农作物。如康熙十一年(1672),“文登营雨雹,稻尽伤”。乾隆四十七年(1782)五月,文登“大雨雹,伤禾稼”。

(五)蝗(螟)灾

旧志记载清代威海地区蝗(螟)灾8次,其中蝗灾6次,螟灾2次,均发生在夏、秋两季,夏季和秋季分别4次。夏季分别为康熙三十年(夏蝗),乾隆六十年(夏螟),道光十八年(夏蝗),咸丰七年(夏蝗);秋季分别为乾隆十三年(秋蝗)、三十九年(秋蝗),嘉庆七年(秋蝗),道光元年(秋螟)。比较严重的蝗灾,如乾隆十三年(1748)的蝗灾,在文登、荣成两县旧志中皆有记载。乾隆十三年秋,“飞蝗蔽日,蠲租赋”。嘉庆七年(1802)十月,文登“蝗食麦苗殆尽”。

(六)雪灾

地方旧志记载清代威海地区雪灾7次,分别为康熙九年、五十六年,雍正二年,乾隆二十六年、六十年,嘉庆八年,道光二十一年。大雪往往伴随严寒,带来更大危害,旧志中3次大雪有人员死亡记录。如康熙九年的雪冻灾害在威海卫和文登县两部旧志中皆有记载。康熙九年(1670)冬,威海卫“大雪,平地丈余,行人死者无算,屋内亦有冻死者”。康熙五十六年(1717)正月二十六日,威海卫“大雪,极寒,继以雨冰,行人有倒毙通衢者”。道光二十一年(1841)正月二十六日,文登“大风雪,人畜冻死无算”。

(七)地震

威海地区有两条地震带,山东半岛“北部沿海有一北西西向断裂,称之蓬莱——威海断裂,它的东段在威海(今环翠区,作者注,下同)、荣成出露。半岛东部有一组北东向断裂,称之为牟平——即墨断裂,由大致平行的四条断裂组成。这组断裂与蓬莱——威海断裂相交的部位在威海(今环翠区)西北海域,是半岛地区主要的发震区之一”。威海旧志记载地震16次,分别为康熙四年、七年、十八年、二十四年、二十六年、二十八年,乾隆元年、三十年、三十二年、四十年、五十五年、五十六年,嘉庆四年、十六年、二十二年,道光三年。除康熙七年,其他15次均无人员伤亡或建筑物损坏记录。康熙七年的地震震中在山东郯城,震级为8.5级,威海境内只是受到波及。关于此次地震在境内三部旧志中皆有体现。光绪《文登县志》:“七年(1668)六月十七日,地大震,声如雷,城垣民舍多倾圮。”道光《荣成县志》:“七年六月十七日戊时,地大震者三声,如雷,城垣民房倒塌十之三四。”乾隆《威海卫志》:“七年六月十七日,地震。”清代威海地区的地震大多震极较低,破坏性比较小。

(八)海啸

旧志记载威海地区清代海啸两次,分别为康熙十年和光绪十七年。道光《荣成县志》:“康熙十年六月, 大雨三日,海啸,河水逆行,漂损庐舍,禾稼尽淹。”同一灾害在光绪《文登县志》中也有记载。光绪《文登县志》:“光绪十七年(1891)七月十一日,大雨,海溢,河水暴涨,,冲毁庐舍数千间,田地万余亩。”

二、自然灾害的危害

自然灾害的直接后果是使民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同时灾害发生后又可能引起饥荒、物价上涨、社会不稳定等连锁反应。

(一)民众生命财产遭到损害

自然灾害带来的直接危害包括房舍、农作物受损和人员伤亡等等。如康熙九年冬,文登县“大雪,平地丈余,人多冻死”。乾隆十四年(1749)十月,荣成县“大风泛海,死者甚众”。乾隆三十年(1765)六月,荣成县“大水,地亩冲压,坏屋伤人”。

(二)饥馑

自然灾害发生后,农作物受损,粮食储备不足,就会发生饥荒。根据威海旧志,清代威海地区出现“饥”“大饥”24次(年),分别为康熙七年、二十八年、三十五年、三十六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四十八年,雍正四年、九年,乾隆元年、四年、十六年、十七年、三十八年、五十一年,嘉庆六年、十二年、十六年、十七年、二十四年,道光元年,光绪二年、三年、十九年。在饥荒严重的年头甚至发生“人相食”的惨剧。康熙四十二年、四十三年的山东大饥荒在多部旧志中皆有记载。光绪《文登县志》:“康熙四十二年(1703)春大水,五月大旱,至八月无雨,大饥,人相食。”道光《荣成县志》:“康熙四十二年春潦夏旱,大饥……其惨至食屋草,啖人肉。”乾隆《威海卫志》:“康熙四十三年春,大饥,饿死者枕藉,或烧死人食之。”

(三)物价上涨

在农耕社会,物价上涨主要指粮食价格上涨,水旱虫灾造成农作物歉收甚至绝收,粮食供应不足,导致粮价上涨。如乾隆十七年(1752),荣成“大饥,米腾贵,流亡载道,死伤积野”。嘉庆十二年(1807)春,荣成大饥,“谷价较常三倍,民多死亡”。嘉庆十七年春,文登大饥,“道馑相望,斗粟千馀钱”。

(四)社会不安定

灾荒年代,缺吃少用,往往会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引起社会不安定。如康熙四十三年春,文登饥,“民死大半,榆皮柳叶皆尽,至食屋草。黄山集聚贼数百,昼入人家劫掠”,后被文登营副将率兵擒住头目,余党逃散。

三、赈灾救助

面对自然灾害带来的严重损害,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灾后救助,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清代官方赈灾需要经过报灾、勘灾、审户等重重程序,才能发放赈粮、赈银,所以在官方赈济开始之前,民间救助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官方赈灾

清朝在继承前代救灾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和系统的救灾体系。清代主要的救灾措施包括蠲免、缓征、赈济、调粟、借贷、安辑、抚恤、除害等等,从地方旧志来看,威海地区政府的救灾措施涉及蠲免、缓征、赈济、调粟、除害等方式。

(1)蠲免

蠲免是指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对灾区民众的租税全部或部分免除,是清代救灾的基本措施。清代威海地区曾多次蠲免。部分蠲免,如康熙十年(1671)六月十三日, “大雨,“海溢,禾稼尽淹,冲压田地250馀顷”,“知县邵沆有《申水灾》文,蠲免本县钱赋十分之二”。蠲免全部,如康熙四年,地震,大旱,“巡抚周有德具题蠲免本年租赋”。乾隆十三年(1748)秋,“飞蝗蔽日,蠲租赋”。蠲免除了免除当年租赋,当灾情特别严重时会蠲免多年租税,如康熙四十二年,春涝夏旱,饥,人相食,“民死几半,连免三年田租”。

(2)缓征

缓征是指对灾区应收钱物暂缓征收,留待以后几年逐步完成征收。缓征与蠲免相关联,但适用范围比蠲免要广,当受灾程度达不到蠲免要求(被灾不及五分),往往采用缓征政策。如道光元年(1821),荣成“春涝夏旱,秋螟,大饥,缓征”。光绪十九年(1839)春,文登“饥,御史谢隽杭奏请平粜缓征”。

(3)赈济

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保障其基本生活。清代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等。正赈指地方遭遇灾害之后,不论成灾分数,即赈济一月。大赈指灾情比较严重时,依据灾情延长赈济月数。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仍生活艰难,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如乾隆十六年(1751),荣成“淫雨害稼兼雨雹,民多饥死,巡抚鄂容安具题赈济一月”。康熙四十二年(1703)春,文登大水,五月至八月大旱,“大饥,人相食,上命截漕……旗员四人分赈文登,自十一月起,至明年五月止”。赈济的一种比较简单易行的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设有领粥给签等规定,有利于维持领粥秩序,煮赈在威海旧志中多次出现。如顺治七年(1650),文登春夏旱,秋大水,庄稼尽淹,“知县尚可学煮粥赈之”。康熙三十五年(1696),文登水,大饥,“知县朱应文煮粥分赈之”。康熙五十八年(1719)七月,文登大雨,庄稼尽伤,“知县王一夔,申请于桃花村开厂煮粥,自十二月起,至明年四月止,仍借谷接济”。

(4)调粟

调粟是指通过调拨粮食救济灾民。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的粮食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减价出粜,或调他省粮食救济灾区平粜。乾隆四年(1739),文登县先旱后涝,饥,五年春,“诏免关口粮税,关东粮艘入境不绝,又开仓平粜,民不为灾”。嘉庆十七年(1812)春,文登县大饥,道馑相望,疫死者无数,“知县宋铭申请平粜,发常平仓谷,设厂五处,至麦熟止”。道光十五年(1835),旱涝相继,禾菽淹没,“知县欧文申请平粜,发常平仓谷三千石。道光十六年春,复出谷三千石以济民贫”。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清代蝗灾严重,因此政府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要求地方官员亲自捕除。如道光十八年夏四月,荣成“青鱼滩等处蝗蝻孶生,知县李天骘率乡民捕打数日,净尽,是年夏秋俱丰稔”。

(二)民间赈灾

民间救灾的实施群体主要为乡绅、地主、富民和僧道等人。地方乡绅等群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声望,同时他们又有深厚乡土观念和宗族意识,灾荒发生之际,基于种种原因,他们往往会主动采取各种方法救济、帮助乡民。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1)施粥赈济

施粥赈济是最直接最简单易行的救济方式。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春,文登县饥民多有饿死,“乡官于其玿施粥赈济,死者掩埋之”。乾隆五十一年(1786)正月,文登县“大风雨造成饥荒,“邑人刘曰和,施糜粥赈之”。

(2)无偿捐米或低息粜米

粮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资料,灾荒之际,无偿捐米或低息粜米能够满足民众最迫切的需求。如雍正四年(1726),文登“饥,邑人汤之翰捐粟赈济”。乾隆十七年(1752),文登“大水,饥,邑人王廷选、徐伸,出粟赈饥,知县旌其门”。道光二十七年(1847),文登饥,“甘泉寺僧广志,出杂粮数千石,贷于附近贫民”。

(3)低息借贷

低息借贷是指以较低的利息贷款给灾民,以助其渡过难关。如光绪二年、三年,文登连年饥荒,“知县王廷锦、绅耆毕瀚昭等,筹‘春贷秋还’之法,共贷富民银万余两,分给各乡贫民。复发仓谷济之,全活甚众。威海则候选同知王沛借资召商籴关东杂粮,源源接济,北海饥民无馁死者”。

结语

有清一代,面对连年自然灾害,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威海地区地方官府,出于巩固封建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都能够积极应对,采用减免租赋、发放钱食等多种方式救助灾民。从救灾措施和救灾力度可以看出,政府财力的强弱决定着救灾能力的强弱。康乾盛世是清朝国力最强盛的时期,救灾措施也最有力度,多次运用蠲免、赈济、调粟等各种手段。到了后期,国力衰微,救灾能力减弱,救灾措施减化。除了官方救助,地方乡绅、地主、富民等群体也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救灾活动。政府和民间的多方救助减轻了受灾民众的苦痛,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这些救灾措施也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救灾工作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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